“十二五”时期,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瑞典和德国两国政府在构建自主创新体系及支持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瑞典、德国自主创新的基本情况

 

  瑞典和德国均为世界公认的创新型国家,在2011年欧洲“创新型联盟记分牌”评比中,瑞典创新绩效位列第一,德国列第三;在2011—2012年度全球竞争力排名中,瑞典列第三,德国列第六。瑞典和德国科研成果丰硕,2010年每百万人口获得的与世界市场相关专利分别为266项和307项,大大高于欧盟平均数(109项);两国研发投入强度(全社会研发支出占GDP比重)分别为3.42和2.82,均高于欧盟平均数2.0。瑞典和德国自主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驱动力较强,高技术产业出口占总出口的比例均超过20%。特别是2008年后,瑞典和德国依靠科技创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取得了较好效果。创新还有效推动了市场发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比如瑞典拥有一大批具有专有技术的环保企业,环保产业出口约占环保产业总产值的38%,并以年均8%的速度递增;德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吸纳劳动力约34万人,整个行业的劳动就业人数在5年内翻了一番。瑞典和德国自主创新体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一)自主创新的宏观机制较为健全

 

  瑞典和德国为自主创新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在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方面,瑞典先后制定了《研究政策法案》、《创新体系中的研究开发与合作》、《瑞典增长和复兴政策》等,德国先后制定了《工商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增长促进计划》、《企业技术创新风险分担计划》、《中小企业研究合作促进计划》等。在创新政策的实施机制方面,瑞典和德国均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分工明确且协调统一,高等院校、公立或私立非营利独立研究机构、企业科研机构是创新活动的三大主体。在专利保护制度建设方面,瑞典政府推出了适用于整个欧盟内部的专利保护制度,即只须申请一个专利,就可满足所有欧盟国家的专利要求;德国专利制度则以覆盖面广、开放性和侵权惩罚的严格性著称。此外,瑞典和德国均重视教育与研究,从小培养儿童的创造力,培育全社会创新意识和创新文化;注重国际合作,将创新成果向国际扩散;强调技术决策的公开和透明,注重技术创新的监督管理和项目评估等。

 

  (二)政府创新战略符合实际且突出前瞻性

 

  瑞典和德国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结合本国国情和发展阶段选择重点产业领域,制定相应的创新战略和规划,有效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20世纪70年代,针对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放缓的问题,瑞典创新规划侧重于发展信息通讯、生物、医药、航天等现代高新技术产业,为经济复苏与增长注入了新的动力;德国创新规划侧重于大力发展新型工业和循环工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加剧,两国的创新战略更加注重创新与实际的结合,将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并重,使创新成果更加贴近市场。2008年瑞典颁布《研究与创新预算法案》,制定了能源、卫生与健康、环境与气候变化、信息与通讯技术等领域的24个国家战略领域研究计划,注重加强产业和学术研究机构的合作,以强化未来竞争优势。2010年德国联邦政府内阁通过《2020高科技战略》,强调聚焦于全球挑战、着眼未来和面向欧洲等战略新重点,确定了气候与能源、健康与营养、物流、安全和通信等5个重点发展领域,旨在通过源源不断地开发高科技产品来持续地扩大市场份额,将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三)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突出

 

  瑞典和德国均把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其创新体系均以企业为主体,国家创新战略重点考虑企业的市场需求,并不断加强产学研结合促使科研机构为企业服务。从研发经费来源看,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2/3以上。2010年瑞典和德国全社会研发经费分别为1132.07亿克朗和700亿欧元,其中来源于企业部门的资金占比分别达70%和68%。企业研发经费主要用于应用研究,既包括企业自身研究,也包括与大学、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的联合研究。从研发经费使用看,企业是研发经费使用主体。2010年瑞典和德国企业部门使用的研发经费分别占全部研发经费的68.7%和67.3%,政府部门及非营利研究机构分别占5%和14.7%,高等院校分别占26.3%和18%。从研发人员数量看,科研人员主要集中在企业部门。2010年瑞典和德国企业部门的研发人员分别为5.5万人和34万人,占全部研发人员总数的比例分别达71%和62%。此外,两国80%的大企业拥有自己的研究机构,是技术创新能力的基本载体,其研发的一流技术和产品不断涌现,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强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