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禁采区范围(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二)《嘉陵江干流苍溪段(亭子口库区)2020年-2024年河道采砂规划报告》中明确的禁采区;(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临时确定并公告的河道砂石禁采区。二、禁采期时间(一)2024年度河道采砂禁采期为3月1日至8月31日、河道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及依法禁止采砂其他时段。在此期间,全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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