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2021〕10号)、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13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公告如下:一、审核对象市本级:税费由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赤峰****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征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旗县区:税费由各旗县区所属税务机关征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二、申报审核及征收单位保障金由赤峰市残联和各旗县区残联负责审核,由主管用人单位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三、申报审核内容及流程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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