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备案材料。经审核,我区共有总部机构601家、分支机构20家符合2023年度备案规定,截止备案结束共有43家总部机构、2家分支机构未通过,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未通过年度备案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咨询电话:XXXXX。 附件:1.2023年度禅城区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未通过名单.xlsx 2.2023年度禅城区代理记账机构备案通过名单.xls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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