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批复名称审批文号审批时间建设单位建设地点120240520批复(建筑垃圾(一期))湛廉环审〔2024〕13号(非盖章版)湛廉环审[2024]13号2024-05-20广东XXXXX公司广东湛江廉江市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联系地址:XXXXX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邮编:524400联系电话: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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