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46号 深圳青宵XXXXX公司: 共同申请人房勤等8人与被申请人深圳青宵XX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郑康琦审理,本庭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180~1187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深圳青宵X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必权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1180~1187号《仲裁裁决书》。 二、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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