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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反馈

发布日期: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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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9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9条,其中采纳7条,修改文本后提交合法性审查,特此公告。序号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1附件1第七条,“今后交存标准的调整,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心城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公布”,建议删除“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因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不涉及价格管理职能。采纳已删除“和市价格主管部门”表述。2附件1第十三条,“共有部分1000元以上、共有设施设备3000元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建议修改为“共有部分1000元以上、共有设施设备3000元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同性质的部位、同一性质的不同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明确物业管理措施,避免将同一性质的不同部位合并为一个项目维修,增加维修资金的使用。采纳相应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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