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防范非法广播电视信号传播,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安装和违规使用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非法卫星锅、小锅盖”)的均属违法行为,均在本次清理整顿范围。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私自安装使用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拆除。对逾期仍未自行拆除非法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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