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张俊生生前与配偶翁锦华共同共有,以张俊生名义登记,位于潮州市西河路新晖里一幢1/205号房, 建筑面积31.47平方米,权属证号为:粤房字第3952392号,四至:东至206房、梯间;南至埕、2/205房、梯间;西至2/205号房;北至空间的不动产。 现继承人翁锦华向我局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中张俊生遗下的占有份额。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书面反映,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给予办理该不动产权继承的转移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XXXXX北段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 0768—2393130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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