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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江苏博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浪)

发布日期: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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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江苏博之杰XXXXX公司:刘浪)江苏博之杰XXXXX公司(法人代表:刘浪):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对你单位和经营者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雁人社监告字〔2023〕27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告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到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衡阳市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7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雁人社监告字〔2023〕27号被告知人:被送达人:江苏博之杰XXXXX公司地址:XXXXX兴阳路498号法人代表:刘浪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杨国栋等1名劳动者到我队投诉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报酬42000元。2、对雁峰区人社部门下达的指令文书拒不执行。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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