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江苏博之杰XXXXX公司:刘浪)江苏博之杰XXXXX公司(法人代表:刘浪):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对你单位和经营者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雁人社监告字〔2023〕27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告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到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衡阳市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2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雁人社监决字〔2023〕15号被告知人:江苏博之杰XXXXX公司地址:XXXXX兴阳路498号法人代表:刘浪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杨国栋等1名劳动者到我队投诉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报酬42000元。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于2023年9月12日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雁人社监令字[2023]43号);2023年11月7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雁人社监告字[2023]27号),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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