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提****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办发〔2019〕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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