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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鼓楼区适用情况公示说明(有附件)

发布日期: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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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的期望与要求不断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也面临新的形势。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2023年5月1日起南京市将施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1月12日修订版),现将条例相关内容在鼓楼区适用情况进行公示。一、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适用范围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度;(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治。”,此条关于主要街道两侧的规定适用范围为鼓楼区辖区内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重点地区的规定适用范围为辖区内核心片区及严管片区。具体明细见附件1。二、摊点疏导点设置范围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餐饮、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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