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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2024-06-2616∶06

发布日期: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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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宝华(身份证号码:3207061957****0511) : 经查,你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行为,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孔望山村吴窑二队127号西侧10米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593.04平方米房屋的行政决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苏连城执限拆决〔2023〕24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6 日 联系地址:XXXXXn: underline;">海州区惠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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