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置了七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而GPA只列明了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三类采购方式。在此使用"三类"采购方式而非"三种"采购方式,是因为在GPA中"招标"一词与我国相关法律中的含义不同,包容性更大。在我国,"招标"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他的采购方式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GPA把所有采购方式都冠以"招标"之名,按照国内的语言习惯,如果翻译成"采购方式"可能更便于理解。也就是说,第一类是公开性的采购方式,第二类是选择性的采购方式,第三类是限制性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存在两方面差异 在我国,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GPA对公开招标的定义,是指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以提交投标的采购方式。二者对比后发现存在两方面的差异,一方面,GPA规定,公开招标不能进行资格预审,不能限制参加投标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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