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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与政策(三):欧盟

发布日期: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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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欧盟成员国之间实现了货物自由流通、服务和工程项目的自由提供和建造  一.介绍:  公共采购是根据《欧盟运行条约》普遍的、基本的自由原则派生出来的,该条约是里斯本条约的修订;也就是说,公共采购保障欧盟37国范围内的货物自由流通、自由提供服务以及建造的自由。在实践中,处于同一个单一市场内的欧盟成员国在授予公共合同时,不得给予来自XXXXX公司以歧视待遇;各国有义务在同等待遇、非歧视、互相认可、比例适当和透明等原则的基础上与之签订合同。公共采购领域已经有一些指导条令来规范,还需要各成员国进一步付诸实施。2004年,经过长期谈判,欧盟改革了其公共采购法,原因是欧盟法院的一项判例法以及采纳的两项指令法案,这些指令代替了先前的指令法案。  在欧盟框架内,跨境采购的发生有两种途径:直接跨境采购和间接跨境采购。直接跨境采购是指在一XXXXX公司受邀参加投标并赢得源自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招标并签订合同;而间接跨境采XXXXX公司通过分支机构参与他国合同竞标时。  欧盟有关公共采购的法律体系也适用于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签署方。为了达成授予合同的目的,成员国要求应用“在实施政府采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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