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温州市力乾娄桥机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8地址:XXXXX娄桥街道南汇路165号工业化生产车间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单位2022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的OBD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共发现61份报告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OBD检查结果为不合格,但最终的排气污染物检测结论为合格的问题,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8.2.3条“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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