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陈辅贞(陈辅祯)生前与配偶林如婵共同共有,以陈辅贞(陈辅祯)名义登记的,位于潮州市意溪镇寨内蔡厝祠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列:潮府国用字(1993)第4020037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列:粤房证字第1700046号,用地面积:16.10平方米,建筑面积:16.10平方米,四至:东至通巷;南至豆姑历;西至后蔡巷;北至蔡厝祠巷和位于潮州市意溪镇寨内蔡厝祠巷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列:潮府国用字(1993)第4020039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证字第1700630号;用地面积:63.22平方米,建筑面积:41.38平方米,四至:东至祠堂反照;南至空地;西至蔡厝祠巷;北至空地的两宗不动产。 现继承人陈少山向我局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同时,由于继承人保管不善,将上述2本《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书面反映,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给予办理该不动产权继承的转移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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