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现按法定程序在龙门县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涉案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公告送达后 15 日内,到龙门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大厅接受处理。(地址:XXXXX,联系电话:0752-7****1723)。 1.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法车辆牌号或当事人名称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docx 龙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6日
安华招标网 采购招标导航网
京ICP备09066321号
网站投诉电话:56281882 法律顾问:北京陆扬律师
关注公众号
及时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