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大坪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兴大坪行执撤罚决字〔2024〕2号黄云辉: 我镇于2023年6月1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大坪行执罚字〔2023〕303号)。经审查,案件程序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我镇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以新文书为准。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大坪行执撤罚决字〔2024〕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镇领取该文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XXXXX市大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XXXXX 兴宁市大坪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附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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