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政府采购 第一条 目标 缔约方认识到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开展缔约方之间合作的重要性。 第二条 范围 一、本章应当适用于一缔约方中央政府实体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中央政府实体由该缔约方为本章之目的自行定义或通报。 二、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得要求一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承担与透明度和合作相关的任何义务。一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以受益于缔约方之间的合作。 第三条 原则 缔约方认识到政府采购在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经济一体化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方面的作用。如政府采购明确向国际竞争开放,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尽可能且适当的情况下,根据该缔约方适用的被普遍接受的政府采购原则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透明度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 (一)使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可被公开获取;以及 (二)努力使其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可被公开获取,其中可能包括采购机会公布地址:XXXXX每一缔约方努力在尽可能且适当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使第一款所涉信息可被获取并更新。 三、每一缔约方可以在第十六章附件一(《缔约方用于发布透明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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