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19号 湖南省鹏贵XXXXX公司: 共同申请人纪强军、黎乾美、蒋肇福、张启平、翟小新、刘文林诉第一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XXXXX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XXXXX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X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宝玉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XXXXX公司送达应诉和开庭、延期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纪强军、黎乾美、蒋肇福、张启平、翟小新、刘文林为本案的共同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XXXXX公司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4年7月7日前,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XXXXX公司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两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本庭定于2024年7月8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本案,湖南省鹏贵XXXXX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本案按相关规定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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