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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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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财(采)发〔2023〕38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202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40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我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编报范围各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统计范围,包括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因疫情、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等院校和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采用贴息贷款方式开展的采购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二、统计编报路径和时限(一)非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在“宁夏政府采购管系统”中如实、准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含网上商城、协议供货采购计划)。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用零星采购方式开展的项目,****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通过“绿色通道”采购防疫物资、医疗救治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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