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373号)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县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第一批)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附件:平乐县历史遗留矿山信息表平乐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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