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市监撤冒告〔2024〕第7-1号衢州市XXXXX公司:经查,衢州市XXXXX公司在2016年9月23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系冒用****蒙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XXXXX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蒙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9月23日衢州市XXXXX公司的设立登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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