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市监冒撤登字〔2024〕第7-1号当事人:衢州市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M住所: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通衢街3号3幢221室经本局查明,衢州市XXXXX公司在2016年9月23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系冒用****蒙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当事人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XXXXX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蒙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和本局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予以证实。2024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公示柯市监撤冒告〔2024〕第7-1号《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至今公示期已满30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撤销2016年9月23日衢州市XXXXX公司设立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或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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