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通知》(粤水河湖函〔2022〕2493号)及汕头市水务局的提醒函(汕水河长函〔2023〕****号)的要求,潮南区的新溪大溪、新坛港及陂沟尾沟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严格按技术标准复核优化调整后,现将新溪大溪、新坛港及陂沟尾沟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改);(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07月29日第二次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改);(7)《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8)《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正);二、划定标准及范围划界标准根据《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汕头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的规定,新溪大溪、新坛港主要采用“堤防直接为防洪挡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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