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佛山市壹玖XXXXX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廖丽鸿、欧嘉仪、申燕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1602-1604号),申请人廖丽鸿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35847.31元;申请人欧嘉仪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8月、10月、11月的工资16418.01元;申请人申燕君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4月至11月工资61541.8元、待岗期间的生活费4560元、报销款3791.4元、2021年至2024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724.14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告知书以及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庄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XXXXX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庄仲裁庭(南庄镇南庄大道西4号)联系人:XXXXX联系电话:82017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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