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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24号

发布日期: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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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24号 温州佳能XXX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C,法定代表人郭**,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瓯海大道2850号   (第1-4层)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铝氧化加工的生产,现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出水,出水外观呈浅绿色微浑浊,现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标准排放口采水样2瓶。经监测,你单位废水排放口水样总氮为146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2024年5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出水,出水外观呈浅绿色微浑浊,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标准排放口采水样的情况;3.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4.2024年5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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