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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28号)

发布日期: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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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28号温州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4,法定代表人:王*,住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区****。2024年6月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PU鞋底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光车间内2条喷光流水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已开启,执法人员打开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箱,发现喷光车间内北侧位置的喷光流水线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箱中未放置活性炭,喷光车间内北侧位置的喷光流水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光、烘干废气收集至楼顶后经水喷淋处理后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2024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喷光流水线正在生产,配套建成的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箱中未放置活性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光、烘干废气收集至楼顶后经水喷淋处理后直接排放的情况;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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