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坚持统筹管理、分级负责,谁查处谁奖励,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调查处理属于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奖励标准,实施举报奖励。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举报人,举报朝阳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区生态环境局受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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