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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23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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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人民政府:  秀屿区2023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4〕54号),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秀屿区境内农用地0.6882公顷(其中耕地0.64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秀屿区东庄镇石前村旱地0.64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45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你区应加强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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