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南平市XXXXX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自公告之日起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特此公告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序号县区单位名称发证编号到期日期注销原因1延平区南平市XXXXX公司闽南危经[2021]03892024年4月13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 南平市延平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4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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