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宝应XXXXX公司等18家企业(名单附后)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局于2024年3月6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信息公告’”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这一行为构成了《中XXXXX公司法》第二百一十XXXXX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XXXXX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根据《中XXXXX公司法》第二百一十XXXXX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XXXXX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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