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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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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12号向勇:身份证号:433*************35,经营地址:XXXXXy:仿宋;font-size:21px;">: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幸福路118号对面山坡空地。2024年3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经营的工业固废晾晒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发现你工业固废晾晒点北侧的简易棚内有未干抛光铝粉正在晾晒,两个简易棚均未做好密闭措施,分别位于北侧简易棚内和南侧简易棚西南侧有已晾晒好的抛光铝粉堆放。位于简易棚周边东侧、西侧及西南侧三个方向有抛光铝粉遗撒在外环境土壤,三个点的遗撒面积小于1平米。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2. 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3张,证明该晾晒点将属于工业固废的抛光铝粉遗撒到外环境土壤的情况;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工业固废晾晒点的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简易棚及周边的布置情况;4. 2024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晾晒点的基本情况和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5.《当事人送达地址: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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