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XXXXX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黄朝余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一案,案号为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4)3297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告知书等仲裁文书,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558号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一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如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7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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