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送达公告(浙江易舱XXXXX公司) 浙江易舱XXXXX公司:本局于2024XXXXX公司作出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XXXXX公司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XXXXX公司公告送达《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2024〕XXXXX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XXXXX路77号金汇大厦1021室)领取《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2024〕第1号)。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2024〕第1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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