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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利水保〔2024〕3号 平乐县张家镇至阳安乡银山岭锰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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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张家镇至阳安乡银山岭锰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平乐县自然资源局: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平乐县张家镇至阳安乡银山岭锰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88.48公顷。(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表土保护率92%,林草覆盖率达到27%。(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安排。(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监测时段和监测频次。(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3.9万元。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税〔2016〕37号)规定,本项目为漓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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