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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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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民养〔2019〕14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为加快机构养老服务体系****质量发展,现就按照“宽进严管”原则,实施养老机构备案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养老机构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备案。备案事项或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二、依法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民政部门应及时了解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意图,在登记或备案前,主动向举办人宣传法规政策,解读标准条件,指导登记备案办理流程。有条件的,可编制宣传手册予以宣传引导。养老机构经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事业单位登记,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备案,提交养老机构登记证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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