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小波:本机关于2024年5月 30日依法对你(单位)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作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温瓯综执催告字[2023]第000007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温瓯综执催告字[2023]第000007号),详见附件。如你(单位)对上述履行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或陈述、申辩意见不被采纳),又不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政府)申请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也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到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泽雅中队领取前述催告书。(地址:XXXXX源口街188号,联系电话:86310657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温瓯综执催告字[2023]第000007号)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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